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文
(业主大会表决版,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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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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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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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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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代表会议是本小区业主大会体系的中层组织基础,负责上传下达所在单元或楼栋的业主意见和有关决议的执行。本小区的业主代表会议,可以通过单元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楼栋长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或两者的混合形式组建(以下统称“”业主代表会议”,楼栋长不要求是产权业主,但必须持有产权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监事组是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设立的监督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
责,监督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说明,本小区的监事组不等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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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法规中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因此可不通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见下文。)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会议、监事组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并认真听取社区的建议。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
小区只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业委会、一个业主代表会议和一个监事组。
本小区业主大会制度应秉承产权民主自治和科学合理原则,在业主大会体系框架下应实现分权制衡的制度,各权力机构的运作应遵循功能形式对立、内在利益统一的总原则;因此,在业主大会体系框架下,本小区应逐步推行并实现业主代表会议制度的日常化。
1.
在适当情形下,可由业主代表会议按照《民法典》的委托原则和业主共同决定原则代行业主大会相关权限。
本业主大会同意在业委会成立后,业主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来源如下:
第一类情形,根据《民法典》中的授权委托代理原则,结
合本小区实际,本小区的受托人联合结成业主代表会议,该业主代表会议的总人数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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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应经业委会盖章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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