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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工会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投资或建设项目以及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中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校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在学校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管理与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八条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生效,学校领导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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