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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实绩评价评分细则(印发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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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 实绩评价评分细则 根据《 2017 年度 XX 市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评价方案》, 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由民主测评、党建实绩评价、年度工作考评三部分组成,其中党建实绩评价按 45% 记入。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实绩,树牢党组(党委)抓党建的鲜明导向,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计分方式 第一条 市直单位 党组(党委)抓基层 党建实绩评价总分为 100 分,评分项目分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两部分。 第二条 计分方式设起评分、扣分、加分三类。 第三条 各单位统一设起评分 60 分。 第四条 基础工作实行扣分制。当单位工作符合扣分项目的扣分依据时,在起评分基础上扣减相应分值。 第五条 重点工作实行加分制。当单位工作满足加分项目的加分依据时,在起评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分值。 二、 基础工作 第六条 基础工作是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要求所有单位应当达到。 第七条 基础工作所有项目为扣分项目。每一项评价内容下设若干具体要求,如被评价单位按照扣分依据判定为未达到具体要求时,扣减该项目对应分数。 三、重点工作 第八条 重点工作反映各市直单位对年度机关党建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重点工作所有项目为加分项目。每一评价内容下设若干具体要求,如被评价单位满足加分依据条件时,增加该项目对应分数。 四、实施程序 第十条 单位自评。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实绩进行自评,按规定时间要求归集整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市直机关工委。 第十一条 党建联系协作组分组初评。由本年度党建联系协作组挂组同志负责,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结合机关党务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等,对照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好本组成员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实绩的初步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委职能科室核评。由市直机关工委职能科室结合日常党建工作业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初评结果进一步核实。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工委委务会议审定。市直机关工委委务会议根据初评和核评结果,研究审定最后考评分数。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工委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 五、其他 第十五条 2017 年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党建实绩评价考评时段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党组织属地管理的 中央和省驻 X 有关单位,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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