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
实绩评价评分细则
根据《
2017
年度
XX
市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评价方案》,
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由民主测评、党建实绩评价、年度工作考评三部分组成,其中党建实绩评价按
45%
记入。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实绩,树牢党组(党委)抓党建的鲜明导向,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计分方式
第一条
市直单位
党组(党委)抓基层
党建实绩评价总分为
100
分,评分项目分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两部分。
第二条
计分方式设起评分、扣分、加分三类。
第三条
各单位统一设起评分
60
分。
第四条
基础工作实行扣分制。当单位工作符合扣分项目的扣分依据时,在起评分基础上扣减相应分值。
第五条
重点工作实行加分制。当单位工作满足加分项目的加分依据时,在起评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分值。
二、
基础工作
第六条
基础工作是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抓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要求所有单位应当达到。
第七条
基础工作所有项目为扣分项目。每一项评价内容下设若干具体要求,如被评价单位按照扣分依据判定为未达到具体要求时,扣减该项目对应分数。
三、重点工作
第八条
重点工作反映各市直单位对年度机关党建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重点工作所有项目为加分项目。每一评价内容下设若干具体要求,如被评价单位满足加分依据条件时,增加该项目对应分数。
四、实施程序
第十条
单位自评。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实绩进行自评,按规定时间要求归集整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市直机关工委。
第十一条
党建联系协作组分组初评。由本年度党建联系协作组挂组同志负责,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结合机关党务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等,对照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好本组成员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实绩的初步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委职能科室核评。由市直机关工委职能科室结合日常党建工作业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初评结果进一步核实。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工委委务会议审定。市直机关工委委务会议根据初评和核评结果,研究审定最后考评分数。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工委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
五、其他
第十五条
2017
年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党建实绩评价考评时段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党组织属地管理的
中央和省驻
X
有关单位,未纳
附件1 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实绩评价评分细则(印发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