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24 页《审计学》复习资料
第 一 章 审 计 概 论
本 章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考 点 一 审 计 的 定 义 和 特 征
一 、 审 计 的 定 义
审 计 是 由 国 家 授 权 或 接 受 委 托 的 专 职 机 构 和 人 员 , 依 照 国 家 法 规 、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理 论 , 远 用 专 门 的 方 法 ,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 鉴 证 经 济 业 务 ,
用 以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一 项 独 立 性 的 经 济 监 督 活 动 。
二 、 审 计 的 特 征
审 计 的 特 征 集 中 体 现 在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方 面 。
考 点 二 审 计 的 分 类 和 方 法
一 、 审 计 的 分 类
( 一 ) 按 审 计 的 主 体 分 类
审 计 主 体 , 即 审 计 的 执 行 者 , 按 审 计 主 体 分 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政 府 审 计 、 内 部 审 计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三 类 。
( 二 ) 按 审 计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按 审 计 的 目 的 和 内 容 分 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 经 营 审 计 、 合 规 性 审 计 三 类 。
( 三 ) 按 审 计 实 施 的 时 间 分 类
按 审 计 与 被 审 计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事 前 审 计 、 事 中 审 计 和 事 后 审 计 三 类 。
( 四 ) 按 审 计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按 执 行 的 地 点 分 类 , 可 以 将 审 计 分 为 报 送 审 计 和 就 地 审 计 两 类 。
( 五 )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按 照 审 计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分 类 , 审 计 可 分 为 账 项 基 础 审 计 、 制 度 基 础 审 计 、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三 类 。
二 、 审 计 的 方 法
我 国 的 审 计 方 法 体 系 由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 即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和 证 实 客 观 事 物 的 方 法 。
( 一 )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方 法
1 、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顺 序 划 分 , 可 分 为 顺 查 法 和 逆 查 法 。
2 、 按 审 查 书 面 资 料 的 数 量 和 范 围 划 分 , 可 分 为 抽 查 法 和 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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