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租赁合同
出租方:天津市杰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空调品牌:
型号:
KF32/35 /25
数量:
8 套
附件:
遥控器
(二)租赁期限
出租方自
2011
年
5
月
22
日起将空调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11
年
9
月
22
日前租赁期结束。
(三)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交纳期限
租金:
150
元/月/台,在安装调试后当日一次性现金支付。
押金:
700
元/台,在安装调试后当日一次性现金支付。
(此租金包含空调安装费、使用费、送货费,押金退空调时退还。)
(四)租赁责任:
租赁财产的租赁期间,空调的维修与保养
出租
方负责,
承租过程中一切空调,故障,维修、更换空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天灾、人为除外)但是部件及附件缺失由承租方赔偿。在非空调故障或非出租方责任时空
调不能
正常工作,出租方维修及检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由
出租
方安装空调,空调安装相关后果
承租
方不付任何责任。
在出现故障期间,在得到出租方允许后方可继续使用。
超过租赁期空调,出租方将不再对空调维护以及空调产生的相关后果付任何责任。
(五)承租方的变更
承租方如因需要,将空调转让给第三方承担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空调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转租过程中,空调从新安装后,出租方将不再对空调安装造成的相关问题负责。并且空调使用地要是脱离原来使用地造成出租方空调维护,回收成本增加部分由新承租方负责。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服务,以及拒绝承担空调相关的一切后果。
(六)空调是大功率电器,请承租方务必保证空调插头、插座接触良好且可靠接地。由电线老化、接触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漏电、火灾以及相关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七)出租空调的回收:由承租方电话通知出租方登记,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三日内集中免费回收。对承租方搬家,去外地等原因要求出租方在加急,或者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在规定时间回收的,出租方需要收取30元/台定时回收费用。出租方也可以自行归还。
超过租赁期十
五天
内
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回收空调
或继续租赁。
在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回收空调当日为租赁
结束,出租方应在5日内对空调进行回收,超过5日后给出租方带来的不便及损失承租方概不负责。
(八)提前
空调租赁合同(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