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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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专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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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改革发展的智力支持与决策顾问作用,加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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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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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专家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顾问委员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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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发展宏观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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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产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金融决策提供咨询和科学依据。
第二章
职能
第二条
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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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经济发展中带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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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承担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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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重点项目等的咨询论证。
(三)深入高新区和企业了解经营现状、收集融资需求、加强政银企信息沟通,问诊把脉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研究提出金融服务方案,切实帮助高新区及中小微企业提高金融意识、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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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三条
顾问委员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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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聘任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聘
期3年。根据需要,可在届中对委员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决策咨询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务实创新精神,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品德高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二)具有专业特长,经验丰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健康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顾问委员5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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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任命。
第六条
主任委员、顾问委员因故不宜担任相应职务时,由顾问委员会提出继任人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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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准任命。
第七条
顾问委员会日常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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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决策咨询的重大活动;负责起草顾问委员会的各种工作制度和文件草案;为各委员服务,协助各委员开展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委员建议的编辑等。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顾问委员会提倡积极探索、求是创新,注重发挥专家群体综合智力优势,采取课题研究、专题调研、会议研讨等多
种方式,以顾问委员会或委员个人等多种层次组织专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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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提供咨询建议,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重大决策咨询活动。
第九条
顾问委员会建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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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的联系机制,及时
21163【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