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三:公文写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一种工具,是文章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等。标点符号看似很小,却并非可有可无,公文写作中尤其如此。党政军机关公文法规均规定,使用标点符号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
一、标题中书名号的误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误例:关于印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标题中包含了一个规章制度,应该给它加上书名号,改为:
关于印发
《
××××暂行管理办法
》
的通知
二、主送机关中顿号、逗号的混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顿号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很小的停顿,多用在并列的词或较短的并列词组中间;逗号则表示句子中较小的(非并列词语之间)一般性的停顿。在公文主送机关中使用顿号和逗号应注意,普发公文的主送机关之间要用顿
号或逗号分清层次和归属。即,对于多个主送机关,如果它们是同级别、同系统的,中间用顿号;如果是不同级别、不同系统的,则用逗号。
例:各部室,办事处、营业部,子公司
总部机关党委,各办事处、子公司党委
三、正文中标点符号的误用
(一)序号标点的误用
《办法》规定:“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误例
1:第一
、
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诸如此类序数词后面应该用逗号,而不是顿号。
应该为:
第一
,
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另外,正文中的小标题:一级标题序号为“一、”,独占一行,标题末尾不加任何标点;二级标题序号为“
(一)
”,独占一行,标题末尾不加任何标点;三级及以下标题序号可分别标为“1、”、“(1)”和“
①
”,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一行,若独占一行则末尾不加任何标点,否则标题后面须加句号。
(二)逗号的误用
1、逗号和顿号不分
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较长的停顿用逗号,较短的停顿用顿号。如果句中存在多个层次的并列关系,则小的并列成分之间用顿号,大的并列成分之间则用逗号。
误例: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没有及时发现,整改安全工作中重大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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