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
条款:
一、维修服务对象:
1、 甲方核定
好车辆明细名单作为合同附件
交予乙方,
乙方为甲方核定好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和零配件供应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对以上服务行为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2、甲方更改车
辆明细
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如因甲方未
及时通知乙方
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
二
、维修程序:
1
、乙方收到甲方送修车辆后
根据乙方送修人员的送修单开
具
派工单,并由
甲方
送修人员签字认可。
乙方
根据派工单上所开
具
维修工项进行维修。
2
、单次维修价格在人民币
5000
元或以上时,乙方应及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根据该车情况列出维修项目、需更换的配件、维修时间、维修费用。
由甲方委托代理人
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费用或延长维修时间的,应及时通知
甲方
。
甲方
在
1
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三
、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
施救费
、
税金
、
拖车费等,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维修工时收费标准执行。
1、人工费指每车每项目每次的收费
,单价为
人工费:_
25
_元/工时
(由市物价局核准)
。
2、材料费指
维修所使用的配件费用的合计
;
3
、
施救费
:
每公里3元乘以来回里程数,外出施救费最低100元/次。
四
、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维修车辆出厂前,乙方必须进行质量检定。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相应
配件费用及工时费用
,由乙方负责。维修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A、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一百日。
B、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C、
一级维护
、
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五
、送修车辆移交及结算办法:
1、乙方维修好车辆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单位,在移交已维修好的车辆时将“结算单”一并交予车主单位;
2、车主单位应仔细检查已维修好的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如无异议的,应及时办妥车辆的移交手续
并由
甲方
送修人员在
“结算单”
上签字认可,甲方对以上服务行为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3
、
乙方给予甲方10000元信誉额度,在此额度内,甲方车辆维修完成后可由送修人员签字挂账,超过信誉额度后甲方必须及时结算,否则乙方保留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利。
4、甲方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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