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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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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督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确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部署的贯彻实施,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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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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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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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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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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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督察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机关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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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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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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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向派出督察组的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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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报告;
(三)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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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四)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本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六)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和督察结果;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机关督察工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督察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职能部门负责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督察工作。
第七条
上级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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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机关进行督察。
第八条
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
作出
的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
作出
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九条
各级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督察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机关应当向上级机关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三章
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机关有关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事项;
(五)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督察可以通过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专案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三条
常规督察是指对本级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督察是指对本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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