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道 教 协 会 关 于 道 教 散 居 正 一 派 道 士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本地区道教组织领导下 , 经县以上
(含县 )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 分片确定活动点 , 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加强管理 。 (1998 年 8 月 24 日第六届
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 , 维护散居正
一派道士的合法权益 , 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 , 以利于社会稳
定 , 根据国家 《 宪法 》 和有关政策 、 法律 、 法规及本会 《 章
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教正一派为龙虎山 、 茅山 、 阁皂山三山符箓派系
的总称 。 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宫观而散居于城 、 镇或
乡村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
爱国爱教 , 遵纪守法 ,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
(三 )皈依 “ 道、经、师 ” 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 ,
信仰纯正。
(四 )能背诵 “ 祖师宝诰 ” 和早晚功课经。
(五 )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
(六 )能遵守正一派规戒。
第四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当地县以上 (含县 )道教组织严
格按第三条规定考核 、 审查 、 认可 , 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同意 , 由当地道教组织予以发证 。 道士证统一由中
国道教协会制作。
第五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经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道教
活动场所 (包括全真派道教宫观和活动点 )参加宗教活动 。 未
经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
第六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仪规范 , 在宗教活动场所
内进行的诵经 、 早晚功课 、 讲经说法 、 举行香供 、 斋醮道场
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扶乩 、 跳神 、 算命 、 看相 、 赶鬼 、 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
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 , 必须禁止 。 按照道教传统习
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的 ,
必须经当地道教组织批准 。 活动的规模 、 时间和次数 , 以不
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七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
的布施 , 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 , 用于
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和道教组织开展教务活动 。 但不得以任
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众和海外人士索要财物。
第八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道教组织交纳一定费用 , 具体
办法由各地
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