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攻坚 - 行政法 2
(笔记)
主讲 教师: 郝婷婷
授课时间 : 2020 .03 .05
粉笔公考 ·官方微信
1
理论攻坚 -行政法 2(笔记)
【注意】
1.上节课讲解了行政法的概述和 具体 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的细节点 较多 ,
复习起来有一定难度 。
2. 本节课讲解行政法的后三节,尤其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考试中的高
频考点,行政诉讼包含的内容较多,但诉讼法考查的点比较突出,比如受案范围、
管辖、被告的确定等,其余散的程序性规定不需要研究的太复杂,知道有这些内
容即可。国家赔偿部分比较简单,常考赔偿义务机关、国家什么时候不进行赔偿
等,能够把握常规考点即可。
第三节 行政复议
【解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法律赋予老百姓权利救济的途径,比如行政法上有
两大类主体,一类是官、一类是民, 官 对民作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正是由于这
种行为,使得官与民之间发生了一种管理的法律关系。如果官违法,损害了老百
姓的利益,此时为了给老百姓提供救济,从老百姓指向官,形成了监督的法律关
2
系,法律赋予老百姓两种救济的方式,一种是复议、一种是诉讼,复议是找上一
级行政机关评理,诉讼是找法院评理,复议部分的考点较少,常考受案范围、复
议机关的确定,概念和程序偶尔会提到,但内容不多,诉讼部分包 含的内容较多。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
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解析】
1. 复议的概念:无需死记硬背,复议是找上一级 机关 评理, 通俗而言是 “找
爹” (儿子打你了,你去找他爹)。
( 1)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具体和抽象相对应,若某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考公2020.03.05+理论攻坚-行政法2+郝婷婷+(笔记)(2020全国公基系统班1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