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政府采购投标书的
商务部分
及一些细节的
重要性
招标文件中包括商务和技术两个部分,而在这两部分中大多数投标商都认为技术部分是关键部分,是项目含金量比较多的部分。但是如果对投标书商务部分的细节不注意,那么技术的含金量可能会因此就不值“钱”。对此,本人的体会颇深,比较重要的是:投标书的细节也会决定成败。在最近几次本人负责组织的设备招标采购项目中,就有一些实力比较强的投标商,因为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不重视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导致了无效标。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投标文件正本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或签章,导致无效标。因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字。这些细微的地方不注意,符合性检查阶段就会被评委判为无效标,根本就进不了详评打分阶段。
2、“时间就是金钱”,投标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前递交,宁愿到递交现场早,也不愿正好赶在那个时间递交。有些招标项目,就有投标商因为晚了2分钟而被拒绝。也许她本人心理感觉很内疚,都流泪了,但是,这就是原则,是法律所规定的,谁同情就是违法,就会有人投诉。所以投标单位一定要注意时间的金钱性。
3、对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核实各种证件的有效期限。比如有些项目招标中,有些投标商所提交的质量体系认证就有不少过期了,包括组织机构的代码、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
4、投标主体混淆不清,有些投标单位是A公司,但是出具的有关证书或盖章的是另外一家相关联公司B公司。
5、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别说明和无效标条款,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交货期和付款条件没有响应等,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在标书中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提供该资料的的就是无效标)。
对以上列举的5种情况,投标供应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充分了解导致无效标的原因。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是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一般会有一些视为无效标的特别说明,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就会被认为是重大偏差,会被评委判为无效标:
(1)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标。合格投标人的资格在招标邀请书中会有详细的规定,诸如注册资金、安
装资格、厂家质量体系认证等等。
(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货。交货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上所要求的质保期、付款条件进行报价,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将被视为无效标。
(3)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不提供报价明细表(包括设备和安装材料等)、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有偏离不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或主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标。
(4)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对售后服务的说明(包括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内容、计划、培训、货物备品备件的供货和价格等)不作详细说明的将被视为无效标。
(5)
工程类
投标文件中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否则视为无效标。
(6)投标总价不能超过财政预算批准资金的控制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标。
众所周知,目前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均为一次性工作。所以,要求投标商在这样一个短时间过程中,每一个投标文件完完全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无一丝一毫的偏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些重要的条款,完全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一丝不苟。评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该作为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重要依据。如果投标文件的偏差只是在那些无足轻重的地方轻微地有偏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细微偏差,那么评标委员会应该
认定其为响应性的有效标,而不是无效标。“无效标”现象对每个经历过招投标的人来说,都不会陌生。尤其那些因为某些失误而有过无效标经历的投标人,更会刻骨铭心。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无效标现象是其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具体体现。招标的一次性报价制度使无效标现象在所难免。它体现了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如果没有对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确认为无效标的过程,就没有整个招标的权威性。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要求一个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任何疏漏是难以做到的。
过于苛刻甚至吹毛求疵地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细节,可能使一些各方面都很优秀的投标商被排除在选择之列。笔者认为,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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