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和
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改善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现就禁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是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
无建设
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规定建造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新发生任何违法建筑。一经发现,责令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另外制定拆除办法。
三、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参与建设违法建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通告(禁管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