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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参考:保密法知识讲座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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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密法知识讲座lecture on china‘s confidentiality law lecture on china’s confidentiality onfidentiality on china‘s confidentiality lecture confidentiality汇报人: 目录保密立法阶段一保密修订要点二秘密范围密级三国家保密制度四国家监督管理五保密法律责任六 01保密立法阶段 1951年6月8日,周恩来签署并公布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命令。这是我国第一部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新中国保密立法工作的起步。第一个阶段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第二个阶段 02保密修订要点 新保密法修订要点一二三完善保密工作方针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 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四五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 强调计算机保密管理 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完善保密工作方针 上收定密权。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省级机关才有权定绝密。设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二)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 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解决定密权责不清问题。具体程序是由承办人提出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指定人员没有层级和数量要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 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从“结果犯”到“行为犯”,是一个显著的转变 。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防止滥用职权设密。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12种严重违规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12种严重违规行为: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五)强调计算机保密管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管理中禁止性行为规定。共五条:1.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禁止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络;2.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涉密与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信息交换;3.非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禁止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4.禁止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5.禁止将涉密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转作他用。 03秘密范围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定义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C.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一)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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