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业务文档 教务工作

安排(条款式).docx

DOCX   9页   下载9003   2024-03-18   浏览2705   收藏280   点赞6714   评分-   10积分
安排(条款式).docx 第1页
安排(条款式).docx 第2页
安排(条款式).docx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1999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过 ) 法释〔 2000 〕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以下简称香港特区 ) 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 ( 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 作出 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 作出 的裁决。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 作出 如下安排: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 作出 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 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申请 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三、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 作出 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 一 ) 执行申请书; ( 二 ) 仲裁裁决书; ( 三 ) 仲裁协议。 四、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 )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三 )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 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 四 ) 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五、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 六、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执行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 七、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 一 ) 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 二 ) 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 三 ) 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 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 四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 庭程序 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 五 ) 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八、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 作出 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 九、 1997 年 7 月 1 日以后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 作出 的仲裁裁决按本安排执行。 十、对 1997 年 7 月 1 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的裁决申请问题,双方同意: 1997 年 7 月 1 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因故未能向内地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本安排 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十一、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决。 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 截止至 1999 年 5 月 31 日,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名单如下: 一、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 北京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 天津仲裁委员会 河北省 石家庄
安排(条款式).docx
下载提示

1、如果首次下次不成功,可再次下载。已购买资料可重复下载,机构或个人下载自己上传的资料不回扣除积分;

2、如果浏览器启用了拦截弹出窗口,此功能有可能造成下载失败,请临时关闭拦截;

3、如果是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解压软件解压,再使用对应软件打开。软件版本较低时请及时更新;

4、如果下载使用过程中还遇到其它问题可以到【帮助中心】查看解决方法;

5、数据整理不易,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如有侵权等问题请与客服联系或【点此反馈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