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攻坚 - 刑事诉讼法
主讲 教师: 李斌
授课时间 : 2018.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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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攻坚 -刑事诉讼法 (讲义)
第七章 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1)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
( 4) 依靠群众原则。
( 5)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6)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7)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
( 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9) 审判公开原则。
( 10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原
则。
( 11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 12 )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13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二、管辖
( 一 ) 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二 )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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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
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四、辩护人与值班律师
( 一 ) 委托辩护
犯
考公2018.11.24 理论攻坚-刑事诉讼法 (讲义+笔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