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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立法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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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01 机 密 特 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 2006 ﹞ 101 号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办公厅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2006 年 9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墩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 20%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 第二章 收入 第七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九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第三章 扣除 第十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0%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六)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七)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八)赞助支出; (九)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一般以历史成本计价。 第十四条 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确认为收益或者损 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企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摊销费用。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 费用: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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