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第
××
号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
1987
年
4
月
27
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
1
元、
2
元、
5
元、
10
元、
50
元和
100
元
6
种;辅币有
1
角、
2
角、
5
角
3
种。
现行
1
分、
2
分、
5
分
3
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
1
:
1
,即新版人民币
1
元和现行人民币
1
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国务院
1987
年
4
月
2
5
日
命令(行政令).docx